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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叠加立功情节,律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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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31 · 14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罗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贵州国昊君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171083359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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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李X敲诈勒索案中,检察机关最初认为犯罪行为已完成应起诉判刑,李X主张自己敲诈未得逞且有立功表现。罗宇,2017年开始执业,贵州贵阳市律师,主要处理刑事领域案件。罗宇通过论述李X“犯罪未遂”性质,强调其立功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敲诈勒索未遂叠加立功情节,律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李X因与他人预谋通过提供银行卡“跑分”后敲诈钱财,陷入了法律困境。罗宇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介入。罗宇自2017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这起案件,罗宇第一时间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初步制定了从犯罪情节当事人表现入手的辩护策略。

罗宇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李X与他人预谋敲诈,后因对方没钱敲诈未得逞,同案人主动报警,李X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还主动提供其他重要线索,构成立功。罗宇认为,李X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其并未实际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李X的敲诈行为因对方没钱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所以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同时,罗宇着重强调了李X的立功情节。李X到案后主动提供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这一行为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帮助。罗宇指出,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李X自愿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也被罗宇纳入辩护要点。在审查起诉阶段,罗宇将“犯罪未遂”“立功”“认罪认罚”三个法定从宽情节系统地整理成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罗宇提出的各项情节,认为李X的行为虽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李X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案件已取得了对李X极为有利的结果,但罗宇也为可能出现的后续情况做好了准备。如果检察机关的决定受到质疑或面临其他法律程序,罗宇保留为李X继续辩护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罗宇运用了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强调法定从宽情节并整理成法律意见书的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对于陷入类似财产类犯罪且有立功可能性的当事人来说,聘请专业律师,配合律师评估法定减轻情节、正确行使立功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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