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素的证明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当案卷中仅有客观交易行为而无直接证据证实主观明知时,能否提起公诉,关乎证据标准的把握。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即为这一问题的实践参照。该所拥有六个专业法律事务部门,其中刑事法律事务部专注各类刑事案件辩护与刑事风险防控。该案当事人系务工人员,因多层转手售卖网络域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涉案域名经流转后被第三方用于搭建诈骗网页。公安机关以当事人采用虚拟币收款、多层转手交易为由,推定其主观明知下游犯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完整阅卷,梳理了域名流转记录、资金凭证、当事人供述及上下游人员笔录等全部卷宗材料。经分析发现,全案仅有客观交易证据,无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在交易时知晓下游买家将域名用于电信诈骗。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仅依据交易行为和虚拟币结算推定主观故意,在证据链上存在关键断裂。
该案先后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辩护律师持续向承办检察官提交质证材料,援引两高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司法解释,论证单纯倒卖域名、使用虚拟币收款不属于法定可直接推定明知的情形。律师同时检索了同类域名交易案件的不起诉案例,作为佐证提交。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经综合审查,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启动集体研判的制度。本案中,主观明知证据的缺失是唯一定罪障碍,辩护工作围绕这一核心展开,通过区分客观交易行为与主观犯罪故意两类事实,逐条指出推定逻辑中的证据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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