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建设工程公司找到陕西王彦栋律师时,其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但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王彦栋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擅长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曾协办的多晶硅项目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一书。建设工程公司心急如焚,就想知道这工程款还能不能追回来。
接手案件后,陕西王彦栋律师习惯先全面梳理证据。在回溯案件关键节点时,他发现按常规思路,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很可能陷入僵局。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执行。而本案的特殊障碍在于,被执行人似乎故意隐匿财产,难以找到执行线索。
陕西王彦栋律师持有英语四、六级证书,具备涉外法律服务的语言能力。他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最终,法院支持了陕西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全部实现。从这个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两条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在执行案件中,可通过调查令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寻找隐藏线索;二是当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问题时,可通过诉讼追加股东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事后,建设工程公司表示,本来以为这笔钱很难要回来了,多亏了律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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