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受理范围 >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救济途径是什么?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救济途径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5379人看过
导读: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救济途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解封。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救济途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规定,实质上是以“适合财产”置换“超标的额财产”。

虽然超标的额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解除,但也有例外情况: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解除保全措施后余下财产保全价值不足以保障申请人主张的标的额;被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若被保全财产为可拆分物,而拆分的部分财产价值以足以覆盖申请人主张的,则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解除对超过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

当法院不支持申请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诉讼案件中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进行查封冻结时,必须严格按照诉讼保全的范围来进行处理,不得超出范围进行查封,如果出现相关情况的,属于执法错误,应当及时解决对当事人财产的冻结,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受理范围相关

  • 400次阅读
  •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法律救济;(二)司法救济(三)仲裁救济;(四)行政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024-02-24 1110次阅读
  • 2023.05.26 1178次阅读
  • 376次阅读
  •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救济途径有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救济渠道三种。
    2024-03-01 1273次阅读
  • 2023.05.18 1647次阅读
  • 336次阅读
  •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3-01 1411次阅读
  • 2023.04.18 1076次阅读
  • 423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受理范围最新文章

遇到受理范围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