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中,会出现欠款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时,若欠款方股东是认缴出资,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就成了关键问题。李芝茂律师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食品企业与贸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执行时,贸易公司名下无财产,案件终本。原告申请追加两名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遂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涉公司注册资本高,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延后且未实际缴纳,公司无清偿能力、被列入失信名单,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李芝茂律师接手后,整理了买卖合同生效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书、驳回追加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书、企业工商档案全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司法规则,论证公司情况符合出资加速到期,区分两名股东认缴出资额度。庭审中,虽被告缺席,仍逐项出示证据,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定两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也由两名股东共同承担。
此案表明,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即使股东未出庭,只要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仍可能被判定担责。李芝茂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整理和论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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