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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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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7 · 13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芝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91008008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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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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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食品供货企业与贸易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申请追加两名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诉讼。李芝茂律师完整收集判决、裁定、工商档案等证据,精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论证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区分股东认缴额度,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完成举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确了此类案件中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的重要性。李芝茂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成功争取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食品供货企业诉贸易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环节成为案件关键。原告与贸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执行时,贸易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原告申请追加两名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遂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两名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延后多年且未实际出资,公司无清偿能力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李芝茂律师在一审代理中,完整归集全流程司法文书作为核心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精准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司法规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论证公司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清晰区分两名股东各自认缴出资额度,明确补充赔偿限额。面对全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李芝茂律师逐项出示全套裁判文书、工商内档原件,完整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完整无瑕疵。同时主张本案诉讼费由两名股东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两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准确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则、清晰划分责任以及应对特殊庭审情况,对于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至关重要。李芝茂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李芝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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