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深圳XX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人力资源总监原告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看似合理的解除背后,实则隐藏着公司“以调岗之名行逼迫离职之实”的意图。
原告于2019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月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通信费。2023年10月,公司决定将其调岗至监察部门,原告拒绝后,公司CEO与其协商离职补偿,却因金额差距未达成一致。此后,原告虽未到公司上班,但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也照常发放工资至12月13日。然而,12月13日公司再次发出调岗通知,并在后续以旷工为由给予警告,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薛莹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拥有法律硕士学位,且有多年劳动法实务经验,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00+件,还担任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等职务,这些履历让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专业底蕴。
在代理过程中,薛律师首先从定性争议焦点入手。她主张公司单方调岗不具备合理性,实质是为迫使原告主动辞职,规避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她引导法庭关注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证明了双方均有意解除劳动关系,仅对补偿金额存有分歧,从而将案件性质从“违法解除”转为“协商一致解除”。这种精准的定性得益于她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劳动法规则的深入理解,就像她参与编写《广州市总工会经典案例》丛书所积累的经验,让她能敏锐地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
除了定性,薛律师还注重全面主张法定权益。她逐一梳理并主张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律师费等多项权益。对于年终奖和未休年假这两项容易被忽视的权益,她提供了详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面对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需支付年终奖”“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反诉请求时,她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逐一反驳,指出公司未能举证原告存在旷工事实,且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薛莹荣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公司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而非原告旷工违纪。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和律师费等,合计约70万元。
此案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劳动纠纷中调岗、旷工认定等关键规则。劳动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也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模板,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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