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4 月,XX 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 12 家建筑公司,获取其资质及投标材料,准备围标。与此同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想投标,便通过朋友联系到甲。双方多次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2018 年 6 月 5 日,乙在车内向甲支付现金 39 万元,甲将相关投标材料交给乙。后来,该项目由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2500 余万元中标,乙在项目工地负责部分施工工作。案发后,乙退缴了 39 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有着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积累了深厚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他还组织参与过全省检察系统多项专项活动,在公诉岗位期间多次参与办理重大要案。从检察系统离职后,他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
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 12 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而且,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 12 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同时,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甲也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李建鹏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 39 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也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 39 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场辩护中,李建鹏律师凭借对案件的精准梳理与法律论证能力,虽未能让当事人完全脱罪,但成功为其争取到了最轻处罚,尽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证据、每一次论证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律师的专业与执着,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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