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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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有着诸多值得推敲之处。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的一起诈骗案为例,这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因银行流水中的款项性质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被告人吕XX被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陈俊峰律师自2024年执业以来,一直在江苏泰州及周边地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此次他接手了此案,准备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工作。
接受委托后,陈俊峰律师全面审查涉案证据。他仔细查看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细心的他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基于此发现,陈俊峰律师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有对应关系。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基础。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陈俊峰律师处理诈骗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敏锐洞察力。
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领域,陈俊峰律师同样有着出色表现。江苏省靖江市的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受上线指派,多次前往多地冒充承兑专员,当面接触被害人并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非法获利XXXXX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俊峰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此案,全程参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面对“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风险,陈俊峰律师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制定并执行了全程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他提出吴XX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并与检察机关及主审法官多次沟通。虽最终罪名未变更,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给予了最大幅度的量刑优惠。在庭审中,律师放弃对罪名的强行争辩,全力聚焦量刑情节,主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争取适用缓刑,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这一判决在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背景下,已降至法定刑以下的三分之一,充分体现了陈俊峰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在另一起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告人何XX有前科劣迹,被指控冒充公司员工身份,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应聘者报名费、保证金等费用,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元。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证据链完整性、罪名定性、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开展辩护。他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发现部分被害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链存在断裂;被告人何XX在侦查阶段虽曾作出有罪供述,但后续多次翻供,且翻供内容与部分电子数据存在矛盾;涉案“赵XX”身份信息缺失,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
基于这些发现,陈俊峰律师确立了“罪名定性+证据不足”双线推进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重点发表辩护意见,指出本案涉及招聘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部分被骗事实缺乏完整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支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何XX虽曾作有罪供述,但翻供内容与部分电子数据存在矛盾,且“赵XX”身份未查清,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同时,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涉案资金用途部分用于实际经营活动,社会危害性有限。虽然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未采纳被告人关于“赵XX作案”的辩解,也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认定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并作出判决,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审查的部分意见,对被告人翻供内容予以否定,认为其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系本案唯一实施者。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峰律师推动了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明确了罪名争议焦点,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
还有刘X多次盗窃超市商品案。刘X多次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扫码结账之机故意少扫码结账部分商品,累计少结账金额约人民币400余元。超市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刘X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条件,面临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陈俊峰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于侦查阶段全面介入。他全面梳理案情,向刘X客观分析法律风险,指出其虽符合“多次盗窃”形式要件,但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有限,存在争取不按犯罪处理的空间。他规劝刘X配合调查、认错悔过、积极退赔,刘X在其规劝下,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赔了超市全部损失,取得了超市的书面谅解。
陈俊峰律师以“情节显著轻微”为切入点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提出刘X涉案金额仅为400余元,单次盗窃金额微小,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他还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性案例,说明本案刘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存在适用该条款出罪的空间。此外,他结合刘X有两个幼儿需要哺乳抚养等家庭客观情况,说明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对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并充分阐述刘X的从宽情节。经过多轮沟通,办案民警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案件转为治安管理处罚,刘X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结果再次证明了陈俊峰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和有效辩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民事案件方面,20XX年X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泰州XXXXXXXX安装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质保期届满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陈俊峰律师提起诉讼。
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全额追回欠款、落实违约金、转嫁维权成本”为核心目标开展代理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研判法律依据后,制定了“以诉促谈、以保全促履行”的策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做好充分庭审准备。面对被告以“违约金标准不明确、金额过高,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为由拒付违约金的书面抗辩,陈俊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合同已约定按LPR计算违约金,该标准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相当,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无需原告另行举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公司的全部核心诉求均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这展示了陈俊峰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精准把控争议焦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陈俊峰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不断深耕。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其认真负责、诚信专业的执业理念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