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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性质界定成关键,500万优先受偿权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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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1 · 15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厉春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12014111500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16332718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5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18年3月被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聘为公益诉讼公开听证监督员;2019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4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岚山区优秀律师;2023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厉春艳律师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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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中,XX公司上诉要求确认500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交交工技术文件等证据,主张涉案工程属建设工程。A公司初始面临被判定需支付高额优先受偿款的困境。厉春艳律师从工程性质界定、优先受偿权适用边界等方面抗辩,指出工程属承揽合同范畴,不适用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驳回XX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工程性质界定成关键,500万优先受偿权诉求被驳回

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XX公司上诉要求确认对A公司工程的500万价款优先受偿权。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厉春艳律师,执业于山东日照,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拥有超12年执业经验,此次为A公司代理二审应诉。XX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属建设工程,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交了交工技术文件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施工成果有审计结算就应适用优先受偿权。A公司起初面临若无法证明工程性质,需支付高额优先受偿款的困境。

厉春艳律师紧扣工程性质界定、优先受偿权适用边界两大核心争议焦点进行抗辩。明确工程法律性质,指出案涉工程核心是旧设备检修等,目的是恢复设备原有功能,属承揽合同范畴,并非建设工程。否定优先受偿权适用,强调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涉案施工成果附着于动产设备,未形成不动产价值,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庭审中,双方就工程性质展开激烈交锋。XX公司称施工工序复杂、有审计结算,所以该工程属建设工程。厉春艳律师反驳,企业自主采用建设工程式管理结算属商业惯例,不能改变工程本质属性,XX公司混淆了承揽与建设工程的法律边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对于XX公司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厉春艳律师指出无A公司签章,仅能证明施工过程,无法证实工程属建设工程,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最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XX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全额负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清晰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边界,从多维度论证工程性质;紧扣优先受偿权法定适用条件,精准援引法条,指出对方诉求的法律漏洞;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不能证明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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