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XX公司上诉要求确认对A公司工程的500万价款优先受偿权。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厉春艳律师,执业于山东日照,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拥有超12年执业经验,此次为A公司代理二审应诉。XX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属建设工程,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交了交工技术文件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施工成果有审计结算就应适用优先受偿权。A公司起初面临若无法证明工程性质,需支付高额优先受偿款的困境。
厉春艳律师紧扣工程性质界定、优先受偿权适用边界两大核心争议焦点进行抗辩。明确工程法律性质,指出案涉工程核心是旧设备检修等,目的是恢复设备原有功能,属承揽合同范畴,并非建设工程。否定优先受偿权适用,强调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涉案施工成果附着于动产设备,未形成不动产价值,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庭审中,双方就工程性质展开激烈交锋。XX公司称施工工序复杂、有审计结算,所以该工程属建设工程。厉春艳律师反驳,企业自主采用建设工程式管理结算属商业惯例,不能改变工程本质属性,XX公司混淆了承揽与建设工程的法律边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对于XX公司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厉春艳律师指出无A公司签章,仅能证明施工过程,无法证实工程属建设工程,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最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XX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全额负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清晰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边界,从多维度论证工程性质;紧扣优先受偿权法定适用条件,精准援引法条,指出对方诉求的法律漏洞;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不能证明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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