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青春律师是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建邺分会副会长。自2020年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包括主办、辅办)案件1000件以上,执业证号为13201202010186037。在民商事纠纷诉讼、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领域,彭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在民商事纠纷诉讼领域,彭青春律师战绩斐然。在杨某与纪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纪某向杨某归还900余万元,彭律师介入后,成功实现再审改判,纪某只需向杨某归还200余万元,为客户减少了700多万元的损失。上海某气体公司与常州某金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彭律师作为常州某金属公司的代理人,面对上海某气体公司20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最终使法院仅判决常州某金属公司赔偿50余万元,帮助客户减少了150余万损失。
劳动争议方面,彭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袁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17余万元;梁某与某齿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11余万元;宋某与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11余万元;李某、陈某与某齿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0余万元;夏某、许某、熊某、沈某等近二十人与某日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动者均得到了赔偿。
刑事辩护领域,彭律师也有诸多成功案例。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认定谢某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二审经彭律师辩护,改判谢某为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李某、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彭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张某做不起诉决定。
下面以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为例,详细复盘彭青春律师的办案过程。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为空白,双方未当场填写。同日,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其中附件第6条约定原告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约时间,原告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被告销售人员遂在认购协议上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但未告知原告。2023年12月10日,原告前往售楼处,被告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20页的《补充协议》,且协议内容无法修改,原告要求对补充协议中不合理条款进行磋商,被告拒绝,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26日两次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彭青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后,精准识别并主张《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格式条款无效,成功否定被告限制购房者合理磋商权的抗辩。他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双方未能签约不可归责于原告。具体而言,彭律师指出该格式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排除了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且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作为协议内容。同时,认购协议仅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未提及《补充协议》,被告强行要求同时签订20页补充协议且拒绝修改,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另外,被告事后单方在认购协议空白处补填签约日期,原告并不知情,该行为不能约束原告。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这一案例是商品房认购纠纷中“开发商以格式条款排除购房者合理磋商权、捆绑补充协议导致无法签约”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警示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保留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的证据;开发商不得以认购协议排除后续合同磋商权,否则将承担定金返还的法律后果。
彭青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在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价值在于敢于为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执业理念,为众多企业和个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信赖。其众多成功案例和出色的办案数据,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能力和实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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