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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被告成功脱责避免6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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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3 · 16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雨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2099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11097553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主办律师,八年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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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成电公司及该公司销售代表王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利润按比例分配。项目中标后,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某委托,为其辩护。最终法院认定王某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中,被告成功脱责避免60万赔偿

在商业合作里,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处理这类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的胡雨薇律师,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件处理

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被告王某占30%,成电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之后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其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最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胡雨薇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案件,在这次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她指出,王某系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而且王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同时,原告未能证明王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也未能证明王某超出代理权限。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胡雨薇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

胡雨薇律师长期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边界非常重要,这能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理由包括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成电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交成本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行为属职务代理,个人不承担责任。

长期处理刑民交叉纠纷的胡雨薇律师观察到,在签订合同等商业行为时,明确各方的身份和职责,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能有效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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