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安装集团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涉案项目为某知名酒企906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建设。该大型安装集团作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生产线在试生产期间年产量未达合同约定指标,存在设备故障率高、闲置率高及RGV小车等问题,认为被上诉人不具备主张97%结算款的前提条件,还对一审认定的贴息费用、律师费及保函费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及安装费297XXXX7242.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80万元。该自动化设备公司随后委托了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泸州简春华律师代理此案。
接手案件后,简春华律师积极应对。在二审期间,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时,简春华律师代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907、908车间半机械化生产技术方案的关联性提出不予认可的意见。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简春华律师从鉴定机构资质、程序合法性以及产品实际产量受多种设备外因素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上诉人承认相关工艺参数应由业主提供却未能提供,说明重新鉴定无必要。对于上诉人追加业主为第三人的主张,简春华律师强调本案合同相对方明确,现有证据已查明争议事实,追加第三人并无必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试图证明生产线产能未达标,但被上诉人方提出合理质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和追加第三人主张,结合简春华律师的分析意见,认为一审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重新鉴定无必要,追加第三人也不必要。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诉人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安装费共计297XXXX7242.7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8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事后,该自动化设备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到,在整个二审过程中,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应对措施都很到位,让他们比较安心。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原判,整个案件历时数个月,期间经历了证据交换、质证、辩论等多个程序,最终以维持一审有利判决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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