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手握网站域名备案信息,便认定被告公司是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接手此案的陆婷律师,于2013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事务等领域。
在本案中,原告经多层授权获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这些作品后,依据域名备案信息起诉被告。被告则抗辩自己早已停止域名续费,丧失控制权,且主营保安、物业管理等业务,无影视播放经营范围。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域名备案记录;而缺失能证明被告并非实际运营主体的关键证据。
陆婷律师先是全面梳理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接着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到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从根源上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她还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强化了被告无侵权动机与可能性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原告依据域名备案记录坚称被告是侵权主体;陆婷律师则指出,ICP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且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失去域名控制权。
最终,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陆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会围绕核心争议深挖关键证据,如本案中调取域名流转情况。同时,结合当事人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链,精准适用法律进行庭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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