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的50万债权在一审胜诉后,却遭遇上诉人以多重理由上诉,这无疑是陷入了一场棘手的法律困境。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某投资公司的50万债权。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但投资公司不服上诉。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让她在面对复杂案情时能迅速理清思路。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未收到借款”的理由,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凭借在民商事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她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敏锐地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她指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汪育倩依据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这起债权继承案,在另一起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中,汪育倩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委托人认为供应商在招标前就供货且价格商定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二审中,上诉人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等主张。汪育倩及其同事从程序问题抗辩、合同效力论证、责任承担辨析等方面进行代理答辩。她凭借多年办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紧扣法律规定,有力反驳了上诉人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汪育倩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她会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这一习惯源于她多年的执业经历,在早期处理婚姻家事等案件时,她发现当事人的微表情往往能透露一些关键信息,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案件情况。
案件结束后,看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汪育倩感到很欣慰。接下来,她又将投身到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继续用专业和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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