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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借微信记录锁定材质约定事实驳回70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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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2 · 13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治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15人 执业19年
律所: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071065209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02001907
代表案例:203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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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因加工承揽合作产生纠纷,B起诉A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约70万元,A反诉要求B支付货款。赵治国律师梳理微信记录证明B对材质认可,利用付款行为及交易习惯抗辩,论证定作人责任,反击损失因果关系主张,最终一、均获胜诉,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
赵治国借微信记录锁定材质约定事实驳回70万索赔

微信记录暴露关键材质约定

在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的长期加工承揽合作中,某年初B向A定制一批某材,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时,A告知B某材质无食品级报告,某质材质可出具,B未反对,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并发送检验报告,B接收且未提异议,A按此材质加工交付,B签收付款。此后B称某材使用产生碎屑致下游索赔,起诉A退还货款26004元并赔偿损失65.3万元等,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货款82740元。案件核心在于双方对材质的约定及责任认定,而微信记录成为解开谜团的关键。

全面梳理锁定材质确认事实

赵治国律师接受A委托后,全面提取双方工作人员从某年某月至某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A明确告知“某某没有食品级报告,某质的可以”,B要求“要食品级的”,A回复“是食品级的”;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B均接收;A发送某质食品级检验报告,B未提异议。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了B对某质材质的认可。这一发现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让法院能够清晰了解双方在材质问题上的真实沟通情况。

多维度抗辩维护承揽方权益

律师指出,B在声称发现问题后,仍于某年某月某日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并备注“某质板100%尾款”,此行为与事后主张“材质错误”矛盾。同时,双方以往交易多次出现合同约定“某某某材”但实际用某质材质,B未提异议,形成交易习惯。依据民法典第774条,B作为定作人,接收样品及成品时仅检验外观、尺寸,未对材质测试或提异议,应自行承担选材风险。对于B对外赔偿65.3万元,律师强调赔偿协议是B与案外人签订,A非当事人,某材产生碎屑原因多样,B未能证明完全归因于某质材质。此外,A反诉要求B支付货款,律师在庭审中主张A出于合作及道义,免除该笔货款作为补偿。

庭审交锋定胜负

在庭审中,律师将整理好的微信聊天记录逐一向法庭展示,详细阐述B对某质材质的认可过程。对于B的付款行为和交易习惯,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B的损失赔偿主张,律师通过严谨的论证,让法庭认识到B无法证明损失与材质的直接因果关系。对于A的反诉,律师的合理让步既体现了当事人的善意,又避免了不利后果。B在面对律师的有力抗辩时,难以提出有效的反驳理由。

胜诉明确责任边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得益于律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精准梳理,证明了B对材质的确认;利用付款行为和交易习惯进行有力抗辩;清晰论证定作人的责任和损失因果关系;合理运用反诉策略和善意让步。此案件的胜诉,有效维护了承揽方A在定制加工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定作人验收义务及选材风险的责任边界,为类似“材质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赵治国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成功代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此次胜诉再次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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