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分配的复杂棋局中,亲情与利益的博弈常常让人陷入困境。有这样一对姐妹,因为母亲留下的房产问题,陷入了一场激烈的纷争。母亲曾与两姐妹签订《协议书》,明确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子办证到小女儿名下,小女儿需给大女儿40%份额。这本是一个清晰的约定,然而命运却弄人,协议签订仅7个月,母亲竟在生前拿到了房产证,并以“买卖”名义直接过户给了小女儿。小女儿坚称母亲以实际行为撤回了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这让大女儿的诉求看似毫无胜算,大女儿心急如焚,不知该如何是好。
在大女儿陷入绝望之时,经朋友推荐,她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多年,自2014年起便活跃在法律一线,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担任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栏目的嘉宾。初次见面,彭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他指出不能机械地看待协议和母亲的过户行为,这让大女儿重新燃起了希望,对彭律师充满了信任。
立案后,彭律师迅速展开了证据梳理和法律策略制定工作。面对小女儿拿出的母亲说“这房是你的名”的录音,彭律师冷静分析,指出这只是陈述登记事实,而非表达“我撤销原协议,我要赠与给你”。同时,彭律师向法官深度论证了三点核心内容。其一,这并非遗嘱,而是三方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母亲不仅是立遗嘱人,也是协议一方,受合同约束,不能简单套用“单方撤回遗嘱”的规则。其二,“生前过户”是履行协议的手段,而非撤销协议的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大家不知道何时能办证,母亲生前把证办下来并过给小女儿,恰恰是在履行“将房子登记到小女儿名下”的约定,符合“方便后续处置”的初衷。
开庭前48小时,对方律师突然提出新的观点,试图再次打乱节奏。彭律师沉着应对,迅速组织语言和证据进行反驳。在法庭上,彭律师据理力争,将自己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法官。他强调在“法律形式”与“当事人真意”发生冲突时,应该从碎片化的客观行为中,还原并捍卫协议的根本目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彭律师的观点,认定过户行为是对《协议书》的履行,而非撤销。判决妹妹按40%份额支付姐姐折价款104万元。彭艳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凭借丰富的经验、严谨的态度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帮助大女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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