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纠纷的漩涡中,王XB和贾X陷入了一场艰难的诉讼。1986年,王XB的父亲王XX因拆迁获得一套两居室安置房,被安置人包括王XX及女儿王XA。王XX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贾X,2001年贾X出资并用工龄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王XA、王XB、王XC签订《协议》,约定给王XA一间房并按市场价给予现金。然而,2016年协议签订后,王XA一直未得到相应补偿。直到后来,王XA诉至法院,要求王XB、贾X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165.21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高额诉求,王XB和贾X焦急万分,不知如何应对。怎么办?
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担任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节目嘉宾,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初次见面,彭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他认为王XB和贾X有多个可抗辩的点,这让王XB和贾X对案件有了一丝希望,也建立起了对彭律师的信任感。
立案后第7天,彭律师就展开了全方位的程序抗辩。他首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指出涉案协议签订于2016年3月,原告起诉时已超三年。虽然法院最终以“协议未约定履行时间”未予采信,但这一抗辩迫使原告举证责任加重,为后续实体抗辩奠定了基础。彭律师心里清楚,这是一场艰巨的战斗,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
在实体抗辩方面,彭律师力证“房屋非遗产、非共有”。他提出核心论点:涉案房屋经合法程序将承租人变更为贾X,后由贾X出资并用工龄购买,登记在贾X名下,既非王XX的遗产,也非兄弟姐妹的共有财产。王XA从未拥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历史性的居住权益。开庭前48小时,彭律师还在不断完善这一观点的论证。庭审中,他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认定王XA的权益为“共同居住权益”而非产权份额,从而大幅压低了补偿计算基数。
同时,彭律师主张协议系胁迫签署且贾X未追认。他提交王XA骚扰、打伤王XB的照片及就诊记录,证明协议系受胁迫所签。并且指出协议仅有王XB、王XA、王XC三人签字,贾X从未签字且事后不予追认,王XB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虽然法院未直接认定协议无效,但在酌定补偿款时充分考虑了贾X的权益及出资贡献,未按协议“给一间房的市场价”判决,而是综合各项因素大幅降低了数额。
原告要求按其中一间卧室及公摊面积的市场价计算折价约165万,彭律师精准反驳“按房屋面积折价”主张。他指出王XA从未取得房屋任何房间的独立所有权或专有使用权,且房改购房完全由王XB、贾X出资并贡献工龄,即便补偿也应以居住权益的价值而非房屋产权的市场价值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王XB、贾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XA房屋补偿款50万元(驳回王XA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668元,王XA负担13,716元,王XB、贾X仅负担5,952元;鉴定费10,760元由王XB、贾X负担;二审维持原判。彭艳军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逻辑判断和高效的行动力,成功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补偿款。他在执业十多年来,审理和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有着严谨缜密、多谋善断、出奇制胜的执业风格,这次又一次展现了他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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