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八年,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接手此案的覃一珂律师,执业4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本案为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在某机构内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次作案且情节恶劣。当事人委托覃一珂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后,覃一珂律师阅卷查明,事发后被害人家属与当事人协商未果报警,当事人明知对方报警仍主动留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认定该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家属代为向被害方支付数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并出具书面谅解。庭审中,对方未对当事人自首情节提出明显质疑,但强调一审判决的合理性。覃一珂律师则针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量刑规则展开专业辩护,指出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的错误,强调应叠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纠正一审未认定自首的裁判问题;维持一审判决中涉案手机予以没收、禁止当事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内容;撤销一审主刑判决,将刑期从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覃一珂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细致梳理卷宗,全面还原案发全过程,精准识别法定从宽情节,同时积极推进量刑工作,叠加多重从宽情节,为降刑提供完整事实支撑,在庭审中针对法律规定和量刑规则展开专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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