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雯雯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众多案件。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
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被告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在梳理证据链时,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此外,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张雯雯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谨慎,擅自赠与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长期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张雯雯律师观察到,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明确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避免因一方擅自处分而引发纠纷。若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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