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域名的实际控制权成了关键。原告经多层授权获四部视听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这些作品,依据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遂提起侵权诉讼。
陆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首先梳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从这些文件中读取到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可能已发生权属转移的信息。之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核对出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侵权主体身份。这一细节使得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被告是否为实际侵权主体,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接着,陆婷律师进一步深入工作。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强化了被告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动机与可能性的抗辩逻辑。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的要点展开论述,明确ICP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这些准备工作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陆婷律师全程主导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有序提交各项书证、调查线索,配合法院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当出示域名流转记录时,对方难以反驳。法官根据这些证据,开始倾向于认定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主体。对方的主张在有力证据面前逐渐失去支撑。
最终,法院经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完胜本案。陆婷律师凭借对域名流转记录这一关键细节的把握,以及围绕此展开的一系列专业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陆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是梁溪区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梁溪区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还荣获2021年无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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