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蔡某、肖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余某、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人还自愿认罪认罚,且案涉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故对三人从轻处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李先杰律师的不懈努力。李先杰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的执业年限,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八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受被告人余某委托为其辩护。
接案后,李先杰律师初步判断,虽然余某确实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他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首先面临的是证据收集难点。要证明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等情节,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李先杰律师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获取了余某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余某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收集了余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追赃并返还被害单位的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对余某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余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李先杰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四大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他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强调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在关键的辩论环节,李先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成功扭转局面。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对余某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先杰律师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还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长期担任多家企业及基层社区法律顾问,熟悉宿迁本地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办案流程,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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