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某业主大会以已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工程款20余万元。建筑公司委托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的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程树钰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约7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300件,服务客户千余人。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仔细审阅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记录、质量问题相关证据等,同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的法律检索和分析。经研究发现,案件存在根本性的程序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适格原告应为业主委员会,而涉案小区并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此外,从实体上看,所谓“质量问题”实则系水管老化所致,与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且原告此前已两次起诉又撤诉,此次为第三次起诉。
在程序性抗辩方面,程律师准确把握突破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而本案中该小区从未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某业主大会”根本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资格,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在实体事实方面,程律师展开调查。发现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是施工中发现部分水管需更换,但小区方面不同意,后续问题是水管自然老化引起,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无关,建筑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不存在违约或质量缺陷,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
原告此前两次起诉又撤诉,此次第三次起诉。程律师坚持主体资格抗辩,向法庭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阐明本案程序上的根本性缺陷,建议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经审查全面采纳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依法出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前后三次起诉,前两次撤诉,最后一次以裁定驳回告终,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程树钰律师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主体资格审查是诉讼的第一道门槛,程序性抗辩往往能一击制胜,法律规定的严格性不容忽视,坚持原则不妥协才能维护委托人权益。这起案件再次证明,面对复杂纠纷,选择善于从程序角度寻找突破口的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高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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