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关系好,口头约定就足够了,却不知这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本案上诉人YX在20XX年X月X日从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贷款后,当日将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为口头约定。YX乙仅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却始终未还。YX为追回借款,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Y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类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高杰律师在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无书面借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无书面债权凭证就不能认定借贷关系,而YX一方认为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借贷关系应成立。
高杰律师所在的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高杰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本科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让他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理解。他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只要有证据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且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即使没有书面借据,借贷关系也可以被认定。
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高杰律师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YX乙负担。
高杰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对于类似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要注意保留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把权责关系落到纸面上。如果遇到纠纷,尽早通过诉讼或协商解决。
无书面借据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不成立,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同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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