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的《合同X》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这种规定下,对于一房两卖的情况,往往难以判断哪一份合同具有优先效力,容易让恶意串通的一方钻空子。在本案中,如果按照此前的规定,古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曹某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徐丽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足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认定”“产权登记协助义务”三大关键,制定针对性办案思路。她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收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古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的新规更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在本案中,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就能更清晰地认定古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从而保障曹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某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徐丽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也彰显了《民法典》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在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新规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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