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引入+普法提示
在网络直播盛行的当下,直播打赏屡见不鲜。但你知道吗,打赏行为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曾有这样一个案件,主播获得高额打赏后,打赏者却要求返还,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这不禁让人疑惑,直播打赏在法律上到底是怎样定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直播打赏属于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打赏,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如果存在附条件赠与或欺诈等情形,打赏者可能有权撤销赠与。
案件全流程叙事
被上诉人陈X是某平台主播,上诉人罗X在2025年多次在陈X直播间打赏,累计金额达451046.35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罗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并让陈X返还打赏款及维权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罗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属于未附条件的赠与,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X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打赏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且陈X存在欺诈行为。陈X委托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叶兴强(执业证号:15107201510876392)律师和赵某实习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叶兴强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他发现罗X主张的“附条件赠与”和“欺诈”均无事实依据。在二审庭审中,罗X自认双方无不当男女关系,打赏主要用于主播PK和提升直播间热度,微信记录也无法证明打赏附结婚条件,所以涉案打赏本质是罗X自主的精神消费行为。同时,陈X作为主播,未实施诱导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罗X的打赏是自主民事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故事解读+总结
结合案件来看,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打赏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陈X也未实施欺诈行为。罗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直播打赏行为属于自主的精神消费,不符合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
叶兴强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处理这类新型网络纠纷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45万余元的返还义务。这也提醒大家,在进行直播打赏时要理性消费,同时主播也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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