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一直按时续保。然而,当他因肺腺癌申请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这让杨先生陷入了困境,自己明明按时续保,且购买时被告知续保无观察期,为何主险能理赔,附加险却不行?
面对这一复杂的法律难题,田洁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田洁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为本案的代理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她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发现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杨先生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田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主张对“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的续保。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先生保险金。这一胜诉案例在行业内具有标杆意义,它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明确告知条款细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向潜在客户释放了专业信任信号,表明田洁律师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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