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独自坐在昏暗的房间里,四周的空气仿佛都凝固了。桌子上堆满了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入库单据、税务发票等文件,这些原本被视为维权希望的东西,此刻却像沉重的枷锁,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双手抱头,眼神中充满了绝望和无助。此后的日子里,他常常望着窗外发呆,对未来感到一片迷茫。这起案件中,被告全程多重抗辩,试图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货款,这让原告的企业资金链面临巨大压力,甚至差点因为这笔款项无法收回而卖掉公司。在行业内,大家都认为这起案件胜诉无望,原告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原告几乎绝望的时候,他辗转联系到了马瑞瑞律师,一位现执业于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马瑞瑞律师拥有太原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自2015年执业至今,深耕太原、晋中同城法律服务领域12年,累计承办诉讼、非诉、企业法律顾问类法律事务数百件,经手多类疑难复杂纠纷,具备深厚的一线实务积淀。其执业履历丰富,曾多次成功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
接受委托后,马瑞瑞律师迅速组建了专业的专案小组。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抛开一审卷宗中的所有代理意见,直接调取了并购交易期间的全部原始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财务转账凭证及第三方尽调工作底稿等。这项基础梳理工作耗时近三周,累计整理出证据册十二本。在交叉比对过程中,马瑞瑞律师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在合同定性方面,被告刻意利用“工程承包”字样主张承揽合同,以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马瑞瑞律师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两类合同区分规则,结合全部书证发现,案涉钢制门属于市场流通标准种类物,原告仅负责成品供货、附带简易安装配套义务,不存在按照被告特殊工艺定制加工、全程接受被告生产监督的承揽特征。同时,原告配偶经营的建材站工商经营范围明确包含钢门销售,具备货物经营资质,协议虽冠名承包,但核心义务为转移货物所有权,仅安装为附随义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需要施工资质的建设工程承揽。庭审中,马瑞瑞律师同步提交入库单、税务发票、产品购销计价表佐证货物买卖属性,彻底推翻了被告合同无效的抗辩。其次,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签约人为自然人,供货开票主体为原告配偶名下个体工商户,被告以此主张原告并非适格诉讼原告,无权主张货款。马瑞瑞律师提交夫妻户口本、结婚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说明经销站登记经营者为原告配偶,案涉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家庭经营,合同由原告本人与被告直接磋商签署,货物交付、对账沟通均由原告本人对接,开票仅为财务配套手续。依据民事诉讼法个体工商户主体裁判规则,合同签约人原告享有完整债权,具备起诉资格,成功反驳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此外,在供货履行、质量举证等方面,马瑞瑞律师也通过详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逐一击破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该案历经一审的激烈庭审,最终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判。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附安装买卖合同,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原告作为合同签约方、家庭共同经营实际权利人,具备完整诉讼主体;认定六十余万元货物全部交付被告,仅扣除合同5%质保金对应未安装款项,判令被告支付三十八万余元剩余货款;被告无法举证牲畜死亡与门体质量存在因果关系,质量扣款抗辩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完成整体验收,驳回逾期利息主张,绝大部分货款诉求得以实现。判决生效后,原告的企业资金链得到了缓解,原本紧张的经营状况逐渐恢复正常。他将桌子上的诉讼材料整理归档,重新投入到企业的运营中。此后,公司在合同签订和交易过程中更加注重规范和风险防范,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回顾本案,马瑞瑞律师及其团队向同类商业主体提供以下三点基础性建议:
一、合同命名要规范:门窗、设备类供货合同尽量规范命名为购销合同,明确区分货物买卖与工程承揽,避免对方以承包名义主张合同无效。
二、证据留存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业务时,签约、对账、送货等环节要留存双方关联证据,如结婚证、营业执照等,防止对方以开票主体不符抗辩原告不适格。同时,货物交付务必要求对方现场负责人签署入库单、对账明细,留存现场实拍、发票等完整交易链条。
三、质量异议要及时:产品使用出现财产损失时,需第一时间封存物证、委托第三方检测,并书面向供货方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抵扣货款。
马瑞瑞律师现任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401201511140392,服务地区覆盖山西-晋中。其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建工、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