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家环境集团总包企业,中标承接安徽某地绿化景观工程后,将项目整体转包给自然人甲,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之后,原告以代为垫付项目款项900余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自然人甲全额偿还垫付款,还主张自然人乙基于项目合伙施工、共投共担的关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书林律师接受自然人乙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应诉。案涉工程早在2015年就已竣工验收,审定造价达6500余万元。原告此前已就部分垫付款另案起诉自然人甲并胜诉,此次主张的900余万元垫付款分为三部分:自然人甲书面确认的291.5万余元、异地生效判决判令原告支付的172.9983万元、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向乙支付的436.0649万元。原告以此为依据,认为乙是项目合伙人,需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以乙另案庭审中自认参与施工、合伙投资的陈述为核心证据,主张构成诉讼自认、合伙关系成立,要求乙连带担责。叶书林律师当庭精准抗辩,指出另案未经生效裁判认定的单方陈述,不构成本案法定自认。而且原告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流水、分红结算等实质证据,仅凭庭审自述不足以认定合伙及连带担责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
2.垫付款项的性质:原告诉请的900余万元由三类法律依据不同的款项组成,其中两笔源自异地生效裁判,这给款项性质的区分带来了很大难度。叶书林律师采取分项击破策略,逐笔拆解款项法律依据。对于291.5万余元,这是原告与自然人甲单方对账确认形成的,乙未参与结算、不知情、未签字,对乙无法律约束力;172.9983万元和436.0649万元这两笔款项,均为异地生效判决判令原告自行承担的法定付款义务,并非代甲垫付工程款,其中436万余元是原告向出资人乙支付的项目垫资款,不存在垫付追偿基础。法院认可了律师对款项性质的分析。
3.原告前后陈述矛盾的问题:原告在关联案件中自认与乙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却反向主张合伙关系。叶书林律师跨地域梳理多案卷宗、裁判文书,固定了原告前后陈述矛盾的关键证据。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合同、结算单、确认函、裁判文书等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分层质证,明确单方文书仅约束原告与自然人甲,不及于乙。同时提交原告过往矛盾诉讼文书,彻底推翻其诉讼逻辑,形成完整抗辩证据链。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证据和观点。
判决结果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然人甲向原告偿还垫付款XXX.52元;全额驳回原告要求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同时驳回原告609万余元的不当垫付主张;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大部分。本案委托人乙实现全盘胜诉,无需承担任何案涉债务及清偿责任。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相关纠纷中,涉及合伙关系和垫付款项时,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同时,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各项证据,如出资流水、结算单据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对方的陈述和主张,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发现其中的矛盾和问题。
结尾
在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伙追偿纠纷案中,叶书林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委托人乙免除了609万余元的债务风险,实现了全盘胜诉。叶书林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面对本案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份跨域裁判交织的情况时,能够精准锁定核心破绽,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他精通项目运营、合伙认定、证据规则,善于拆解多层复杂法律关系,精准界定各方权责。本案中,他通过精准拆分款项性质、界定法律关系,以及运用民事诉讼自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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