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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律师: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却不用当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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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2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111351322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110970352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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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里,签了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可安徽XX公司签了协议,最后却被判定不用当被执行人,这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王宁律师: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却不用当被执行人

案件基本事实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甘肃XX公司与甘肃渭水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安徽XX公司牵扯进来,是因为科技公司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高能公司的名义股东。科技公司与药业公司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书》,目的是担保债权债务的履行,双方还约定渭水公司后期回购股权。不过,股权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转让款项,科技公司也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安徽XX公司委托王宁律师,其诉求是撤销(20)甘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自己为(20)甘1民初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甘肃XX公司则坚持认为安徽XX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应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关键事实。虽然科技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没有实际支付转让款,并且该公司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这就说明这份股权转让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而是一种担保行为。正是这个细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要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是实际股东。而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只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告实际上并非高能公司的实际股东。所以,原告不符合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不支持被告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安徽XX公司为甘肃XX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渭水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宁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股权转让和担保等复杂的法律关系时,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自己清楚每一项条款的含义和后果。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款项支付凭证、股东权利行使的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结尾

本案中,安徽XX公司原本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但最终成功撤销了追加裁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王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和担保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过逾100件案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占比约50%。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原告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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