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这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身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它和被告外省的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标识、标牌、标线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按照合同,原告以“劳务分包及材料代购”的方式,承接某道路建设PPP项目(三标段)的标识标牌标线工程,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按现场实际施工量及合同清单单价计算。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还陆续给被告开了总金额达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接收后全部进行了税务抵扣。但被告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剩下的万余元一直拖着不给。原告多次催款都没用,没办法就委托成唐安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一)发票能否作为结算凭证
被告认为发票不能证明供货数量,不能当作结算依据。而原告在成唐安律师的代理下主张,被告接收并抵扣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对工程价款总额的确认。法院查明,合同约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付款的票据。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结算报告,但被告抵扣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对工程总价款的事实确认,发票可以作为结算凭证。
(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被告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称需要业主、监理等多方签字确认。原告方则结合合同条款与交易惯例强调,被告已实际接受履行并抵扣税款,其主张与事实行为明显矛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接收发票并抵扣,其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不成立,审理焦点应回到“欠款事实是否成立”上。
(三)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对此存在异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欠款事实成立,支持了原告关于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的请求。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抵扣发票的行为视为对工程价款总额的确认。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细节。施工方要及时开具发票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即使没有书面结算报告,发票抵扣等行为也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发包方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拖延付款,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双方在合作前最好明确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唐安律师帮助施工方成功追回了百万工程款及利息,让正义得以伸张。成唐安律师执业6年来,承办案件逾百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办案经验。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面对结算凭证缺失、对方以程序理由抗辩的复杂局面,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锁定核心证据,有效驳斥对方抗辩,策略性构建事实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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