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运营状况瞬息万变,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便会凸显出来。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公司类型也发生了变化,股东均为认缴出资且出资期限未到期。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棘手,申请执行人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随着执行的推进,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急需确定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债权。但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追加,何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法律规定并不清晰,证据也难以把握。而且,时间紧迫,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债权可能会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怎么办?
在这样的困境下,申请执行人经朋友推荐,找到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主任律师。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的丰富经验,他创办的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小,在当地口碑良好。张远辉律师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初次接触案件后,张远辉律师凭借专业的判断,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否涉及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他的分析让申请执行人建立了信任感。
接下来,张远辉律师开始了紧张的办案过程。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梳理。仔细研究了公司的多次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试图从中找到关键线索。他发现,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立案后第5天,张远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追加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后4个股东为被执行人。
然而,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情况则较为复杂。张远辉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适用于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形,而本案2个股东的出资期限均未届满。开庭前48小时,张远辉律师再次与法官沟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追加这2个股东属于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处理,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远辉律师的观点。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4个股东,法院均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2个股东,法院认为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其是否存在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
张远辉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成功地为申请执行人厘清了执行中追加股东的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类法律纠纷处理方面,他以专业、专一的态度服务客户,用尽责负责的执业理念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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