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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工程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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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2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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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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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项的结算问题时有发生。当合作的公司注销后,未支付的工程款该向谁追讨呢?章凯律师(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淮安XX公司为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完成消防改造工程后,尚有37800元工程款未收到,而该养老中心已注销。最终法院判决投资人郑X支付工程款。这一案例对面临类似工程款追讨问题的企业具有参考价值。
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工程款谁来还?

工程承包是常见的业务模式。淮安XX公司就遇到了工程款回收的难题。2016年7月10日,该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包公包料方式承接了该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后来发现,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郑X,且已于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这类承揽合同纠纷,章凯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家养老中心已经注销,原告的工程款是否还能追回,若能追回,责任主体是谁。

章凯律师所在的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仔细梳理了相关合同和工商登记证据。章凯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让他对民商事合同纠纷有深入的理解。他分析认为,原告与如家养老中心形成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虽然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但投资人郑X应当对未清偿的债务负责。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X负担。

章凯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工程承包等商业活动时,要注意签订完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且合作方公司注销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即使合作的公司注销,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未清偿的债务依然可以追讨,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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