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原告张X主张被告郝X与刘X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称存在伪造签名及违反公司法规定等问题。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多维度防御策略。在原告主体资格抗辩方面,指出张X非转让合同签订方,其行为构成对转让行为的追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抗辩,提出即便存在签名问题,也不足以证明恶意串通,且转让已实际履行,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害。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知晓转让事实却迟至2024年才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此外,律师还敏锐捕捉新法适用契机,依据新《公司法》削弱原告主张基础。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请,有力维护了委托人股权权益,展示了律师在处理复杂股权纠纷时的专业技巧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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