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市,做建材生意的A老板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合作前期,双方合作还算顺利,A老板按时供货,对方也偶尔支付部分货款。A老板一直觉得,大家都是诚心做生意,合作应该能一直平稳进行下去。
然而,到了结算货款的时候,对方却出现了问题。对方拖欠了数万级别的货款未付,A老板多次催款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A老板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A老板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没想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这让A老板陷入了新的困境,他担心之前的努力会白费,不仅拿不到应有的违约金,甚至可能连货款都受到影响。
A老板急得四处寻找专业的律师。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合同事务领域,处理过大量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A老板决定委托杨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是因为杨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准确地指出了案件的关键要点,让A老板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杨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在这个过程中,杨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他有一个从多年执业养成的习惯:每个案子都做一份“争议焦点预判表”,这份表在此次二审中成了抗辩的关键,让他的逻辑更加清晰、依据更加充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A老板顺利收回拖欠的货款,更捍卫了他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利息损失。A老板对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杨律师也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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