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江苏省常州市,赵X起诉魏X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认定魏X偿还赵X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赵X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该债务发生于魏X与苏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苏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赵X的诉讼请求,赵X不服并提起上诉。
赵月亮律师接手本案后,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于是,赵律师开始查证,他仔细查阅生效判决,发现上诉人自认借款系因魏X称有“高回报项目”而产生。接着,他逐笔核对资金往来记录,发现这些记录不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最终得出结论,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分析,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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