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区,2013年X月XX日,刘XX经朋友介绍与杜XX相识,杜XX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刘XX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5天,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魏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杜XX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现金50000元。此后刘XX多次催要,杜XX一直拖欠未还。2021年刘XX首次起诉,发现担保人姓名有误撤诉后重新起诉,要求杜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魏X承担担保责任。杜X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魏X辩称借条已过十年“失效”,并对借条上签字不予认可,但不申请鉴定。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天津津南区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擅长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能够很好地应对本案中时间跨度长、证据薄弱等问题。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将目光锁定在借条和收条这两类证据上。借条形成于2013年X月XX日,是书面形式,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逾期利息等内容;收条同样形成于当日,也是书面形式,确认了杜XX收到现金50000元。
律师在本案中的具体审查动作如下:
接案后,张书雯律师凭借其逾百件案件的办案经验,第一件事就是仔细审查全案材料,发现虽然借款时间久远且是现金交付,但借条和收条能相互印证。随后,她对借条和收条进行了详细比对,确保内容完整、无瑕疵。同时,她准确计算逾期利息,分别适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标准分段主张。在首次起诉发现主体名称问题后,她及时指导当事人撤诉调整。最后,在庭审前提交了代理词,清晰阐述当事人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杜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杜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LPR分段计算)。因刘XX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魏X主张权利,至起诉时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魏X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15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82元由杜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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