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企业高管在帕劳共和国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与江苏省某游艇制造公司签订船舶购买协议,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对方公司股东在国内报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该高管立案侦查。然而立案近六年,办案机关既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未进行传唤或讯问。直到20XX年,当事人得知自己被刑事立案后,委托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
接手本案的,是200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磊。该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是逐页翻看案件卷宗,梳理案件事实;接着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合同签订、履行、付款及沟通等相关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律师产生了怀疑。他发现合同相对方系公司,而非个人,当事人作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这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同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沟通,无隐匿财产行为,似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另外,案件立案单位仅为派出所,而本案系涉外合同,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存在管辖错误且立案后久拖不决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查证,律师仔细对比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核实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和款项支付凭证,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管辖规定。最终证实,本案实际上是两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且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立案不当。
基于这些发现,赵磊律师依法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详细阐明问题。在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赵磊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挖掘至关重要,后续他也构建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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