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入激烈的辩论环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指出当事人因琐事与他人冲突致第三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应予以刑事追诉。此时,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的丁聪、潘彦贞律师起身回应。他们指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当事人为主观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且当事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律师还向检察机关详细说明了当事人家庭的特殊困境,恳请兼顾司法人道主义原则。李海明律师自2009年起在甘肃兰州执业,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此次案件他虽未直接参与庭审,但团队的专业表现离不开他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对团队的培养。
这起故意伤害案源于日常争执,当事人因琐事与他人冲突,情绪激动下实施的危险行为意外致第三人轻伤。案发后当事人面临刑事追诉压力,其家庭作为唯一经济与精神支柱,需赡养年迈母亲、照顾患病妻子及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属遂委托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当事人化解刑事危机,保障了其家庭稳定。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二审庭审里,上诉人曾某的代理律师、茂弘律师事务所团队指出,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同时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
这起纠纷中,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曾某先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后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原告王X委托茂弘律师起诉。庭审中,被告张X辩称自己受雇于李X,王X未系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辩称自己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茂弘律师向法庭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二被告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黄X和A公司由保险B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王X其余损失,由被告张X和黄X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B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991.21元,被告张X赔偿王X各项赔偿共计136402.03元,被告黄X与A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王X鉴定费930元,王X拿到了共计252323.24元赔偿金。
还有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兰州XX公司委托茂弘律师起诉被告王XX。经法院审理,认定王XX截留货款、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决王XX返还兰州XX公司货款83821.6元,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这些案件都尘埃落定。当事人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或避免了刑事处罚,生活逐渐恢复平静。而李海明律师及其团队也用专业和责任,在法律的舞台上书写着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故事。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