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起,厦门发生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汪XX以厦门市XX公司名义进口40余桶桶装白兰地洋酒,雇请叶XX、章XX,在公司位于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二楼,未经许可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洋酒。汪XX负责决定、生产假酒的品种和数量,提供场地与原料、工具并出售假酒;叶XX协助购买制假原料并负责灌制、塑封;章XX负责清洗空瓶等辅助工作。20XX年1X月X日,三人在上述地点被抓获,现场查获假冒洋酒180瓶及相关原料、工具。经账本记载,20XX年X月至20XX年1X月间,他们共灌制、生产假冒多个品牌洋酒3840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
黄传斌律师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在办案过程中,黄传斌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指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这一观点与案件中章XX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契合,从法律角度准确地为章XX在案件中的角色进行定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这种清晰的法律观点为章XX争取到相对有利的量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而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和厦门市XX公司因犯罪无具体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定无罪,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于章XX来说,黄传斌律师的辩护为其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使他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应有的处理,避免了可能更重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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