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3月,原告司X某为资金周转给被告吐某某交付了200000元,被告当场写了《收条》,承诺3月底前归还。但还款期限到了,被告却不还钱,原告多次催要也没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疑难之处在于,被告抗辩案涉款项是入股款而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款项性质的界定存在争议。按照相关法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而被告的抗辩让案件的证据链和法律适用变得复杂。
顾建伟律师接案后,在一审时提交了《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来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款项也实际交付了,被告有还款义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顾律师在二审答辩时指出,《收条》里有“归还”字样,有完整的借贷合意和还款承诺,不是单纯的代收款项;聊天记录和视频能证明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证据链完整;被告说款项是入股款,却没有有效证据,和《收条》约定不符;还款承诺就是要还款,被告应按期返还。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了200000元借款本金。
结合新疆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非常重要。像本案中,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要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个核心去收集证据。同时,对于对方的抗辩,要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清晰区分不同款项性质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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