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原告李XX委托张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被告是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张XX,委托了公司律师薛X、郭X。还有原审第三人毛XX。
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后,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又把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经过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还欠51万元。李XX没办法,自己垫付了全部剩余工资。之后,李XX就把该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XX的诉求,但被告不服,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理由,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XX当时特别焦虑,他辛苦组织班组干活,钱没拿到还自己垫了工资,这要是二审败诉,他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一审判决被告上诉后,就找到了张琪律师。张琪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卷宗,卷宗大概有100多页。他还多次与李XX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后沟通了5次。在二审过程中,张琪律师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了《代理词》1份。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琪律师发现,被告称自己不是总承包单位,但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且,原告班组实际上就是农民工,被告之前还盖章确认了欠付工资的数额。于是,张琪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抓住了被告无法证明自己非总承包单位以及确认了欠薪数额这两个关键问题。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劳务纠纷等民事案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关于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应依据相关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李XX最初担心二审败诉拿不到钱,现在成功拿回了51万元欠款及利息。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张琪律师抓住了被告无法证明自身身份以及确认欠薪数额这两个要点,依据法律条例进行有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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