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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战:从证据与情节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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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3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6人 执业5年
律所: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8242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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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围绕三起真实刑事案件展开,包括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凭借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减轻处罚等结果。
刑事辩护实战:从证据与情节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在孙X妨害公务罪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孙X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及是否应当起诉。张鑫律师研判认为,虽然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存在多个有利于孙X的情节。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鑫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观点是,孙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与被害执法人员达成和解并支付经济赔偿;无不良前科,系初犯、偶犯。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孙X不起诉。

对于齐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齐X的量刑。张鑫律师团队的研判思路是从多个方面为齐X争取从轻处罚。主体地位上,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通过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庭审中,律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齐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其以剩余违法所得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在张X某聚众斗殴罪案件中,争议焦点是张X某在犯罪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量刑。张鑫律师通过对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的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过程中有拉架、劝阻行为,持械是被动应对,主观上为自保意图。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应认定为从犯,且其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协助张X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

在庭审中,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并建议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张X某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于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作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伤害类案件、经济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方面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始终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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