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普遍注重审查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服务是否实质开展、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方面会进行细致考量。若发现服务存在未履行、履行不完整等瑕疵,法院不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判定服务费,而是会结合实际服务成果和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酌定服务费数额。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避免一方因未充分履行义务却获取高额报酬。
在一个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引发的小额诉讼纠纷中,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以协助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为由,要求被告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被告王X称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所有贷款相关的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等均由自己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按照南京法院当前对服务合同纠纷的审查倾向,服务是否实质履行成为了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庭审抗辩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江苏薛立新律师所在的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薛立新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人,凭借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在庭审中提出三项关键抗辩。一是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未发挥中介促成作用;二是表明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三是强调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在处理合同纠纷之余,薛立新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凭借对地域差异的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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