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清发生一起驾车撞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引发了罪名认定的争议,检察院原本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最终这一罪名成功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与其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经是同事,为共同抚养孩子,郑某与吴某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因郑某认为吴某与庄某之间有暧昧关系,便想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驶小车从福州长乐出发到福清,发现庄某及其同事等共计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郑某感觉庄某对其嬉皮笑脸挑衅,于是驾驶车辆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这七人。在距离上述人员五、六米时,因担心后果严重,郑某紧急制动车辆,最终仍导致车辆撞到庄某、陈某等人及一部电动车被撞飞倒地。该案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在郑某及其家属陷入绝望之时,他们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团队。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为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注意到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关键要点。他们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驾车撞人行为如何定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有五点:一是从犯罪起因分析,系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二是从犯罪对象分析,驾驶汽车撞击的对象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三是从犯罪行为分析,撞击行为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四是从犯罪后果分析,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五是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在于报复与之有矛盾的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在具体辩护过程中,苏湖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也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中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且对不特定对象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应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的危害性相当。具体到本案,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郑某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再次,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上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此外,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如果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对应性,则应优先考虑适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且类似案例也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郑某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某在明知郑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即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某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以增强说服力。两个案例均为驾车撞伤多人的情节,但均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审查后也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最终,苏湖城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他的这一成功案例再次说明了刑事案件聘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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