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起诉。她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参与网络小黄金平台的传销活动,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涉案金额较大。在这起案件中,德州当地法院对于被告人自首、退赃等情节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如何挖掘和利用被告人的有利情节提出了挑战。
山东刘月刚律师所在的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刘月刚律师作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他发现曾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曾某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刘月刚律师在庭审中着重强调了这些情节,提出曾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情节以及主动退赃等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之余,刘月刚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同样关注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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