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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权益纷争,律师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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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8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慧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执行主任
律所: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231162435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6653541399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熟悉烟台本地司法实践,对本地法院裁判思路、执行流程有深入了解,案件办理更具针对性。 ? - 团队化办案,专业分工明确,复杂案件多维度研判,方案更周全、推进更高效。 ? - 坚持“结果导向”,不做无效承诺,以务实策略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客户权益的落地实现。 ? - 重视客户体验,全程透明化办案,沟通及时、反馈清晰,让客户省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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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类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纠葛复杂,看律师如何抽丝剥茧,维护各方权益。
多方权益纷争,律师如何破局?

当事人面临的法律困境多种多样,核心卡点在于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众思维盲区在于往往只关注表面诉求,忽视背后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是如何理清各方责任与义务,找到关键证据支撑诉求。

工伤维权案件中,如张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切伤,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未缴社保、拒付工伤待遇,申请人被迫离职。杨慧欣律师(执业证号:13706202311624356,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专长、拆迁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企业合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等领域)代理此案,首先进行取证,收集张某某的工伤认定材料、医疗记录、工作证明等。在质证环节,针对公司无故缺席庭审,律师依据现有证据清晰阐述张某某的工伤事实及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0335.6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公司完成某某小区路面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杨慧欣律师接受委托,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并由其唯一股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律师通过梳理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等进行取证,在质证时强调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审理认定:工程总造价1018500元,已付798250元,扣除质保金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89695元及利息;股东王某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功胜诉

离婚纠纷中,原告与被告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6岁)、一子(7岁)。2021年7月双方因矛盾分居,原告带两子女在烟台生活,被告长期未探望,分居满三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委托杨慧欣律师代理,诉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由原告抚养两名子女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律师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子女成长环境及意愿等相关证据。在调解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争取到两名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22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原告支付12922.5元,判决准予离婚

在工程款拖欠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份工程承包合同,涵盖小市政工程、景观工程等。原告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未支付合同内明确的剩余款项。杨慧欣律师代理此案,积极收集工程合同、验收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质证时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利息计算争议,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的证据大部分被确认,被告对质保期满后仍存在的质量问题,扣除了一部分款项。认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额为1070.86元,扣除死亡苗木扣款660.75元后,为9500.11元。支持原告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起算点按照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不支持原告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最终被告烟台XX公司需向原告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按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算起。

建设工程款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绒B地块大区室外栏杆栏板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承包涉案工程,完成施工,部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双方认可工程款增加至4878.99元,被告已支付3290.28元,原告请求支付剩余款项。杨慧欣律师代理,收集工程合同、施工进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质证时针对被告认为付款已超应付款额及未开具发票等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应。法院判决确认工程总价4478.99元,被告已付款3690.28元,尚欠888.71元。被告须支付702.34元(扣除了合同约定的3%质保金),原告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劳动工亡案件中,孙受雇于仲及张在青岛市市庄镇村拆除小棚过程中死亡,其家属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慧欣实习律师(与孙律师共同代理)收集劳务关系证据、死亡证明、工作记录等。质证时针对被告仲认为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孙自身疾病是死亡原因,与劳务工作无关;仲辩称与孙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张认为孙猝死与其工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已将工程发包给仲,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理由,依据通话录音及其他证据表明孙与仲间存在劳务关系。法院认定孙为仲提供劳务,在工作中突发脑梗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考虑到公平和和谐司法原则,仲应补偿原告损失。张与仲为承揽关系,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仲与孙无直接劳务关系,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无据。最终仲补偿原告孙和浦经济损失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结尾:始终以专业视角剖析案件、凭借法律与事实推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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