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黄XX负责采购假冒包装等,孙XX、孙XX负责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的管材。2018年1月11日,警方根据线索对该公司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这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黄XX等人为被告。
案件起因是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品牌管材,经审计,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黄XX等人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办案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证据收集困难,需要对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犯罪数额;二是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复杂,不同被告人负责不同环节,需要准确区分主从犯;三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货记录、财务账目等,以确定犯罪数额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深入分析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为准确认定主从犯提供依据。在庭审中,程豪律师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强调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犯地位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另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中,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柏X”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参与实施串通投标,次数达二十余次,涉案中标金额超亿元。这起案件中,“柏X”为被告。案件起因是被告的串通投标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利益。“柏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办案难点在于梳理大量的招投标文件、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从中找出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要准确认定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程豪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涉案证据,精准锁定自首、从犯、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庭审中,围绕从犯地位、自首成立、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柏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程豪律师2019年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称号,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在这些案件中,程豪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从大量的销售合同、发货记录、财务账目等散落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确定犯罪数额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在时机把握上,他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证据,及时发现并锁定从轻情节,为庭审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解释相关法律条文,为被告人的罪轻辩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如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同时,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也会进行重点考量。在证据采信方面,会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程豪律师在这些案件中,能够快速全面地梳理证据,精准锁定从轻情节,在庭审中发表有力的辩护意见。他通过准确的法律适用和合理的程序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了实刑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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