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这原本是一个平常的日子,然而对于私家车车主杨先生来说,却成为了一场噩梦的开端。杨先生驾驶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毛先生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先生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同时认定杨先生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进行抵扣。
然而,人保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杨先生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这一上诉让杨先生陷入了极度的焦虑和无助之中,他担心自己可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朋友的推荐下,杨先生找到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办理过各类案件数百起,对保险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戴律师并没有急于给出结论,而是仔细查阅了一审的相关材料,详细询问了杨先生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戴律师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她知道,处理这类保险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车辆是否真的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戴律师曾办过类似案件多起,清楚这类套路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核心问题。
戴律师作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她进一步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先生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在二审中,戴律师依据这些关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二是如果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戴丽萍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再次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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