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是一件大事,很多人辛苦打拼多年,就为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朱XX虽然住进了自己买的房子,却遭遇了过不了户的难题。
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就把案涉房屋抵账给了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把这房子转让给了朱XX,朱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和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房地产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本以为一切都顺顺利利的,可没想到后面出了岔子。
2014年4月,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案涉房屋网签备案到了赵XX名下。其实这个网签只是借款担保,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没支付购房款,也没占有使用房屋。到了2017年,房地产公司把房屋交付给了朱XX,朱XX装修后就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好多年。
可是,麻烦还没完。后来案涉房屋因为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了,朱XX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问题是,房子还是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还是过不了户,这可把朱XX愁坏了。
在这种困境下,朱XX找到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也经验丰富。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把朱XX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XX辩称他和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而房地产公司则认可网签是借款担保,朱XX是实际购房人,没办理过户是因为赵XX不配合解签。
冯居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他指出,朱XX已经支付了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而赵XX与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只是借款让与担保,这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会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本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做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要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要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朱XX终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属于自己的产权了。这背后其实有着明确的法理依据。朱XX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朱XX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他就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而赵XX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他的备案登记成了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所以应该撤销。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朱XX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买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朱XX这种情况,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住进去了就没事了,却没想到会因为网签备案的问题过不了户。所以,大家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情况,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不要慌张,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冯居昊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凭借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快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他还会紧盯执行兑现,让当事人的权利真正落地,这也是他作为律师的职责所在。希望大家都能在买房过程中避免风险,顺利拥有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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